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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办法 (试行)

时间:2015-05-23 10:00   来源:未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   浏览: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根本保证。为适应高职教育的发展,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推动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现根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校教师系列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课教师。

2.既能上理论课,又能上实践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以课表和原始资料为准)。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标准,学院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学院利用寒暑假选送专业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培训,要求该教师必须完成培训任务,达到相应水平。

3.各系部组织教师承接校内某些建设项目,对专业教师进行技能培训。

4.学院选拔项目负责人组织研发团队进行项目研发,培养专业教师技能。

5.加大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由学院自行组织技能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分别按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6.所有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每两年中,至少有1个月时间在企业第一线或校内外实训基地从事生产、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工作。

7.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教育部实训基地各类形式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学院给予报销。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2.系部推荐。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部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双师型”教师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初步审定,并将初审合格的教师认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3.材料审查。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4.认定审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签字审批。

5.组织人事处根据认定结果下发文件,由系部把认定审批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双师型”教师每年7月份进行统一认定,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四、“双师型”教师的奖励及有关待遇

1.对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学院发给“双师型教师资格证”,并一次性发放“双师型”教师奖励,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高级执业资格者(一类)奖励1000元,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中级执业资格者(二类)奖励800元,其他(三类)奖励600元。

2.学院认定为“双师型”教师教学综合考核为B等及以上者,其课时酬金在原有单价基础上上浮,其中理论课上浮5%,实践操作课文科类上浮8%,工科类上浮10%。

3.选送或外派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但须完成进修任务获得结业证,成绩优秀者学院给予奖励。

4.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先进评比、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确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2.“双师型”教师统计表

附件1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姓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所在部门

职称

职务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承担的

主要课程

认定

资格

条件

申请人:

部门

推荐

意见

部门负责人(盖章):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学术委员会

评审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

审批意见

院长(盖章):

年 月 日

注:1.资格认定条件需逐项、逐条填写;

2.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律用A4纸。

附件2

“双师型”教师统计表

部门(公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职 称

具备“双师型”的条件

备 注

注:此表由各部门统一填写,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