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师德师风规范
第一条 信念坚定,依法从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守宣传和教育纪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弘扬主旋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自觉抵制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错误思潮,不参与迷信、邪教和伪科学活动,不无故缺席政治学习。
第二条 热爱学院,爱岗敬业。以培育合格人才、服务学院发展为己任,树立学院主人翁意识,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学院声誉。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高质量完成组织上分配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
第三条为人师表,严于律己。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把学生利益摆在首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和影响学生,以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社会实践、科技普及、文体卫生等健康有益的活动。既要成为学生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的引路人,又要真正成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导师。不利用教师职位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自觉维护崇高的教师形象。
第五条严谨治学,从严治教。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和优化课堂秩序,讲究教学技巧和艺术,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坚决杜绝误人子弟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乐于奉献,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社区。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和技能鉴定等服务。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处、科研部、评督办、工会、团委及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书记组成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人事处。各部门要相应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注重师德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不断总结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逐步深化和丰富师德教育活动,形成人人讲师德、处处有师德的良好风气。若因失职而出现教职工违反师德的事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当事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问责,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师德考核每年一次,第一次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全校通报;连续两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停职反省,反省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三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下课待岗处理,并停发所有工资。问题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迟报瞒报、不处理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人,并责成写出书面整改材料。每位教师每年年底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交所在部门,作为师德师风考评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九条 学院每年评选表彰师德模范一次。学院对模范人物予以表彰和大力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崇尚师德的良好风气。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或者师德师风考评连续三年获得优秀者,在学院师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师风考评办法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比例为其部门在编人数(含人事代理)的10%。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评办法:
师德师风考评工作在学院和教学系部、部门单位领导小组组织下进行。每学年度一次,每年7月考评。根据所在岗位分两类进行考评:
(一)教学系部的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由所在系部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由所在系部全体教职工和随机抽取学生代表参加评议,通过民主测评评出等次。系部师德师风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的名额指标和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机关、教辅和后勤等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由所在部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评出等次作为所在部门领导小组确定等次的依据。
各部门完成师德师风考评工作后,将考评结果和本部门考评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上交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结果作为评聘职称及职务晋升的硬性指标,及评选教学名师、师德模范、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教师个人考评表由所在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评价为不合格:
(一)无故旷工或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公开散布错误言论或出现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课堂或课后在思想、道德品质上误导学生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正在接受审查处理者;
(五)对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情节严重,在学生或教职工中造成重大影响者;
(六)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者或教育、教学工作质量低劣、学生不满意率超过50%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八)存在教唆学生违法犯罪,赌博传销等不良行为者;
(九)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仪器、商品等者;
(十)与同事、学生闹不团结,打架斗殴者;
(十一)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刑事、治安处罚者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