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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几点意见

时间:2011-06-24 08:41   来源:未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   浏览:

各党(总)支部、院属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组织部门有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让老同志愉快地安度晚年,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离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

1.增加专职人员。按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党组织要把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努力继续完善离退休管理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队伍”。到目前为止我院现有离退休教职工99人,为了更好地开展离退休工作,增强离退办力量,决定配备专职干事一名。

2.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与活动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湘办发[1981]36号、国办发[1983]39号有关规定等)发放相应的政治学习资料。由党政办、宣统处分别负责落实。

3.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按中组发[2008]10号、湘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系离退休干部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和“扶贫帮困”制度。在重大节日中,主动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主动与离退休干部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逢重大节日如春节、重阳节、教师节,院领导及离退办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实行春节走访慰问、重阳节、教师节座谈等活动。

4.对于离退休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费用报销问题,按湘老干[1997]12号、衡老干[2002]8号《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市老年大学学习学费标准和报销学费的通知》、衡价费[2009]304号《关于重新规范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批复》规定,凡参加学习的离退休人员凭老年大学学费收据,由学院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核报。

5.每年由院领导向全体离退休老干部通报一次学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落实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

1.按有关文件规定:(1)离休干部和原院级领导80岁生日及其以后每逢五年的生日,由学院组织前往祝寿,送生日蛋糕、慰问金800元;(2)其他退休教职工80岁生日及其以后每逢五年的生日,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祝寿,送生日蛋糕、慰问金600元。

2.探望住院病人:(1)离休干部、原校级领导退休的干部住院,由院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离退办负责人前去慰问,其慰问费控制在600元。(2)处级职务和高级职称退休的教职工住院,由主管院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离退办负责人派人前去慰问,其慰问费控制在500元。(3)其他退休教职工住院,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离退办、工会派人前去慰问,其慰问费控制在400元。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的探视,由学院离退办牵头组织。

3.每隔两年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去医院做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观、考察、学习

1.离退休老干部参观考察原则上就近安排。

2.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派医务人员一同前往。

3.每年度及时为离退休教职工老年活动室订阅报刊杂志。按时上缴市委老干部局离休干部、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特需经费及为离退休教职工征订老年人杂志。

4.全年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一至两次文体娱乐活动。

四、切实落实离退休办公经费

1.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107号文件精神,保障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开支,纳入财务预算。

2.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老干部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慰问、文体娱乐活动及其它开支。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节约开支。

3.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及《关于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湘组[2006]131号)规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五、加强领导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组织部门文件精神,把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提高老干部门工作地位。

2.学院主管领导每季度听取一次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离退休老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学院离退办负责。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