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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3-06 07:39   来源:未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   浏览:

院属各部门、各党(总)支部: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已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湘财工委〔2019〕46号停止执行。

附件:1.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2.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

纪实表

中共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有计划培养选拔40岁左右副处级、35岁左右正科级、30岁以下副科级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选拔任用副处级及科级领导干部。群团组织的干部依照各自章程换届选举产生,在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任用的副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等学校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等学校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新提任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勤、工会、保卫等服务岗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新提任教学系部主任、副主任原则上所学专业应与本系部专业(课程)对口,主任应具有高校系列副高及以上职称,副主任应具有高校系列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高校系列中级职称。

新提任教务、科研、评建、师资岗位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新提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五)应当经过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培训机构的培训,达到其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牵头,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报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党委主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分别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现任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系部处室负责人、党总支书记;

(三)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的程序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所在部门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可扩大到全体服务对象。个别中层正职岗位的民主推荐范围可为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处在民主推荐、资格(条件)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考察对象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意见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资料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支部、系部、处室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人事处汇报,经组织人事处汇总研究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上报党委。

第二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分管或联系院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教工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内设科室(中心)科长(主任)及所在的科室(中心)全体人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

(六)本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扩大到全体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给出书面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察科级、副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组织人事处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原则性强、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会和学院党委讨论之前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

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应征求分管或联系该部门的院领导的意见。

拟任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征求宣传统战部及所在党派主委的意见。

拟任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会讨论确定拟任人选,提交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研究有关职位人选,分管或联系该部门的领导应到会。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副书记或者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求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五)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的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需通过校园网或张贴等形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组织人事处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十二条 发文任职。由党委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宣布任职决定。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陪同有关校领导到任职部门宣布;中层副职、科级的任职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到其任职部门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院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科、副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中层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10年),实施一届一聘任。中途经批准可进行个别调整和增补。

中层正职任职期满调整交流或退休由学院党委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八章 轮岗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学院党委班子成员以外的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方式:干部轮岗交流由学院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有关程序组织实施。采用任职期满交流、回避性交流、结构性交流、培养性交流及其他交流等方式进行干部轮岗交流;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交流轮岗。同部门的正、副职、同系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轮岗到其他部门。提倡多个岗位锻炼,凡干部提拔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更有利于干部成长,激发工作激情。

(三)组织人事处提出干部交流轮岗初步建议方案,在充分征求调入、调出部门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拟调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人事处根据院党委决定下发干部轮岗任职文件,宣布任职。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参与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学院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委审批,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院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期间,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四十七条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工作程序:

(一)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辞职、降职的意见;

(二)院党委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决定;

(三)有关院领导或组织人事处与拟免职、辞职、降职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发文免(辞、降)职,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副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纪委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院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副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实行组织人事处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处召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